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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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的通知》(学位办[2006]28号)、《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农推教指委[2011]2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推教指委”)的作用和职能,加强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建设,做好秘书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是农推教指委领导下的日常工作机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挂靠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其主要职责是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完成农推教指委及主任委员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设立专门办公室,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选聘专职人员,根据农推教指委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在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秘书处的高效、正常运转。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拟定农推教指委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议程草案,提请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协调落实各项会议议程,做好会议筹备工作;负责落实农推教指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协助农推教指委专门工作组开展专题工作,及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专门工作组工作进展。
第七条 协调各领域协作组(分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作,及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各领域协作组(分委员会)工作进展。组织各领域协作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
第八条 根据农推教指委安排,组织各领域开展教学用书、课程建设和师资培训项目;组织各领域开展质量评估、优秀论文评选等工作;及时交流、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九条 通过网站、简报、刊物等形式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宣传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动态,加强与各领域协作组和各培养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
第四章 文书管理
第十条 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对有关文件、会议、重要事件等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备案,长期保存。对专业学位考试、录取、学位授予、评估等情况建立信息资料库,并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推教指委及秘书处的证书和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证书和印章的使用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能使用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农推秘书处印发的正式文件,须经秘书长签发,由秘书处专职人员盖章印发,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