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 of Agricultural Graduate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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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领域协作组成员换届的通知

2011-07-04 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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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推指委[2011]7

第二届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领域协作组成立于2006年,目前任期已满,经教指委研究决定进行换届工作。请各领域组按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协作组工作规程》(附件1),做好领域协作组成员推荐及换届工作。推荐成员可来自高校、科研机构或产业部门,应为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具有丰富的农业推广实践经验或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教学经验。

请各领域协作组于2011年9月11日前将推荐名单(附件2)纸质版及电子版反馈至教指委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全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指委秘书处,邮编:10019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mae@cau.edu.cn联系人:曹帅         联系电话:010-62734296附件1: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协作组工作规程附件2:领域协作组(分委员会)推荐成员名单 全国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领域协作组工作规程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全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领域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是全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各领域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专家咨询与协调组织。

    第二条  协作组在全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作组负责协调本领域内各培养单位的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推进培养工作的改革,促进质量的提高和特色的形成。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协作组成员应是该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农业推广硕士教育的专家,由培养单位和个人推荐,秘书处确定,每届任期4年,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每个领域协作组设组长1人,按需要设副组长12人。组长和副组长由培养单位和个人推荐、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指导委员会审核,每届任期4年。

第六条  建立指导委员会与协作组的联系人制度,每个协作组由12名指导委员会委员联系,以加强指导委员会对各协作组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掌握本领域的培养工作动态,协调本领域内各培养单位的培养工作,组织交流本领域的培养经验。

    第八条  研究并提出本领域主干课程和培养的基本要求,提出和修订本领域农业推广硕士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质量参考标准,建立本领域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研究并提出本领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建议,组织实施本领域教学用书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十条  研究国外农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新进展,参考和借鉴国外农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验,提出国际合作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指导委员会的安排,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本领域的质量评估、优秀论文评选和新增领域的评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开展师资培训和各类研讨活动,及时交流、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协作组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研讨活动,并应邀请指导委员会联系人参加。所开展活动以纪要形式上报秘书处,并由秘书处转发培养单位和协作组成员。

    第十四条  协作组组长在每年12月将本领域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秘书处,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五条   协作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协作和交流,为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凡连续二次不参加协作组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协作组,并在本届任期内不接受所在单位推荐的其它人选。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秘书处视协作组工作开展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不足的部分采取组长单位支持、有关培养单位或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联系人参加协作组研讨会的旅差费用由指导委员会予以支持,协作组成员参加协作组研讨会的旅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指导委员会。

 

附件2

                       领域协作组(分委员会)推荐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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